巴志涛律师亲办案例
岳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缓刑
来源:巴志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浏览量:793

岳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1日,岳某、霍某某、韩某某在皋兰一出租屋内用茅台王子酒灌装贵州茅台飞天茅台酒,并用岳某从废品收回站回收的贵州茅台飞天茅台酒空酒瓶和从网上购进贵州茅台飞天茅台酒的酒盒、酒箱、瓶盖及贵州茅台的商标标识等包装材料进行封瓶包装,生产假冒飞天茅台酒共计317瓶,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317瓶贵州茅台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74377元。

岳某、霍某某、韩某某2017年12月22日被取保。

判决结果:

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韩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岳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岳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庭审调查质证、以及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对被告岳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不持异议。

二、被告岳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岳某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为贪图小利才触犯刑罚,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意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被告岳某悔罪态度好,其行为构成他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第三,被告系初犯、偶犯。

本案案发之前,被告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被告岳某的生产的假酒已经全部被没收,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第五,被告岳某家庭困难,且上有老下有小,为维持生计,才铤而走险违反法律规定制作假酒,因此,望贵院在给被告判处罚金时,按最低标准判处。

此致

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巴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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